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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推动广告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有关规定,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并依职能做好指导、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和管理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四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遵循自愿、公开、效能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具备广告产业规模,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效应,具有持续发展潜力,对全国和本地区广告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告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

  (二)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经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三)地方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具体的支持政策;

  (四)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五)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六)园区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广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八)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建筑物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 申请成为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园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

  第九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认定为“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为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和监督执行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园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发展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具体指导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各项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园区入驻广告企业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园区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相关优惠。

  第十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年组织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每年三月之前对园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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